位于纽约市附近小镇伊萨卡(Ithaca,New York)的康奈尔大学,于1865年由艾兹拉·康奈尔(Ezra Cornell)创建,是8所常青藤盟校之一。它是美国最重要的研究型大学之一,共有29位诺贝尔奖得主曾是这里的学生或教授,历史上创下了全美大学多项第一。与其他私立的“常青藤盟校”相比,康奈尔大学的体制别具特色,是“公私合营”式的大学。康奈尔大学章程由Charter和 Bylaws组成,其Charter现为整个纽约州教育法的第115章(第5701至5716节)。下面我们主要选择康奈尔大学章程的Bylaws部分,以作参考。
(BYLAWS OF CORNELL UNIVERSITY)(节选)
康奈尔大学是一个在纽约州相关法律下组织和存在的教育社团。其首要目标和权力设定在依纽约教育法第115章的特许状上,这些目标和权力还受其他适用的教育法和非盈利法人法约束。
a.大印章(尺寸及刻字要求略)应为大学所发文凭盖章,校长为大印章的管理人。
b.法人印章(尺寸及刻字要求略)用于文凭之外的其他需要,大学法人秘书为法人印章的管理人。
康奈尔大学由学院、中心和其他一些单独的学术单位组成,它们是由董事会或经董事会同意建立起来的(学院及主要的学术单位名单略)。
按照特许状和州法律,董事会是大学包括每一个学院、学术单位、部门、中心的最高领导机构。董事会应在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建议之上,制订全校财务运作的年度计划。董事会保有所有的法人权力。
(1)4位当然董事:纽约州州长、州议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长以及大学校长在各自的当职期间是当然董事。
(3)3位任命董事:市长委派,经评议会批准,任期三年,每年任命一人。
(4)56位董事会董事:他们的选举方式及任期在特许状中有详细说明。
(5)43位普通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位任期四年,每年至少选10位。这些普通董事总须保持2名分别来自纽约州的农业、商业和劳工部门。
(6)8位董事由校友自身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年至少选2名。
(7)2位董事由学校伊萨卡(Ithaca)和日内瓦(Geneva)老师自身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2年至少选1名。
(8)2位董事由学校伊萨卡校区学生团体成员自身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至少选1名。
(9)1位董事由学校伊萨卡和日内瓦校区非学术职员自身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所有董事通常任期众7月1日开始。当然董事的任期依据他们的公务任期。
年龄超过73岁不能被选择为董事,任何在财政年度结束时,达到73岁的应终止董事事务。董事会成员的最小年龄为18岁。
c. 空缺:因辞职、年龄、亡故等未到期产生的空缺,可以用正常期满的补选方式来填补。
d.延期:除非因此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被提前终止,每一位董事应工作至期满,至继任者被任命或选举产生。
因普通董事任期届满而出现空缺或将要出现空缺,董事会的秘书应至少在每一财政年度最后一次常规会议之前30天将该情形通知到每一名董事。在每年间,如果有类似空缺,应在每一常规会议之前30天通知每一位董事。
董事会员身份委员会应至少为每一空缺提名一名候选者。每一位董事个人也可以为每一空缺提名一名候选者。所有的提名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报方式上报秘书办公室,以便宜于至少在每次选举会议举行之前20天到达办公室。
在将提名的一名或多名的候选者补充到纽约州农业、商业和劳工每一领域2名普通董事的空缺位置上,董事会员身份委员会必须遵循如下程序:
(1)对于农业领域的董事空缺,委员会应咨询州主要农业组织的领导,包括州农业机构董事会,纽约州农业协会,纽约州农业局以及纽约州农场。
(2)对于商业领域的董事空缺,委员会应咨询州主要商业和工业组织的领导。
(3)对于劳工领域的董事空缺,委员会应咨询州主要劳工组织的领导。
b.托管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必须通过选票进行,选票上应包含所有提名者的名字,在董事会常会上按时提交。写有所有提名候选者姓名的书面选举通知应至少在会议前10天通知到所有董事。整个董事会的多数同意票是当选所必需的。
由校友会提名和生动活泼董事必须按照托管董事会当时所采取的原则进行。为了该提名和选举的顺利进行,这些规则必须对大学校友会进行说明。
由教职工、学生或雇员等团体选举董事,必须按照董事会当时所采取的规则进行。为了该类选举之目的:
(i)大学职工的选举资格应当规定在章程第12章的第一段;
(ii)伊萨卡地区的大学学生团体应包括了在该地区大学任何一个学术部门注册为学生,且持有现时有效、证明该注册的学生证件的人;
(iii)大学雇员应包括了伊萨卡和日内瓦地区的所有雇员(包括非学术和非专业的雇员),他们既不是章程第12章所明确的教职工成员,也不是上述第二项的学生。
董事会应当设有1名主席,应通过选票选举方式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任期或者是三年,或者是当选者作为董事的剩余任期,以期限短者为准。当选者的年龄不应当超过70岁,当选者如果在任职期间年龄达到70岁,其任期应当在年龄达到70岁的那一财政年度终止。主席当行使主管官员的通常职责。
董事会应当序曲有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应通过选票选举方式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副主席应由董事会员身份会员提名后选举产生,其任期为一年,除非在选举之时就其任期另有指定。副主席应当履行董事会不时赋予的职责,其年龄限制同主席。
法人秘书依其职责自然成为董事会的秘书。秘书应当记录董事会的程序,并将其副本送达董事会的每位成员。在校长的总体指导下,秘书应当履行董事会不时所赋予的职责。
董事会每年有常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应当由董事会或执行委员确定。有关常会的时间和地点,秘书应当在确定的时间之前至少提前15天事先通知到每个董事会成员。
主席、校长或执行委员会可以召集特别会议,或者由11名董事向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对物特别会议的情形,其时间、地点和会议目的的通知应当由秘书以书面方式在会议时间之前提前一周通知,如果是以口头、电话、电报方式,则应当在会议时间之前提前48小时通知。
董事会的任何会议通知不必要发到每位成员,比如对于通知提交了书面弃权的董事,或者对没有被通知无反对意见且于会议之前或会议当时到会的成员。
除非法律或这些章程另行规定,如果有了法定人数在场,那么当时到场的大多数董事的投票就构成了董事会的决议。
董事会的会议可以采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以便于所有成员都可以参与会议,在同一时间聆听彼此的声音。这样的参与方式可以视同为本人亲临会议现场。
对于所有的事务处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托管董事会的30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执行委员会,在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委员会提名的基础上,可以在每次会议上选择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荣誉董事的名誉职衔。占出席者多数的同意票是当选的必要条件。
荣誉董事的任期应当是终身制。荣誉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的会议,但是不构成董事会的成员,没有投票的权利,也不在董事会担任职务。基于主席的相关邀请,荣誉董事可以出席任何委员会的会议。
a.董事会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指执行委员会、学术事务委员会、学生生活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政府关系委员会、不动产和次产委员会、董事会成员资格委员会,以及校友事务和发展委员会等。此外,依据第20章的特殊规定以及董事会的监督,监事会负责监督医学院的事务。在章程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选举荣誉董事和非荣誉董事人员担任上述委员会中非投票人员。上述常务委员会均可以基于特别需要邀请非董事会成员作为顾问或审核人员出席会议。
b.常务委员会和监事会依据章程或董事会的决议之授权践行其职责,包括那些自然附随于其职责的相关权力。这些常务委员会的指定和那些附属机构,以及基于某种授权的代表,都不应独自解除任何依据非盈利法人法第717部分而负有信托责任的董事。
c.除投资委员会之外的所有常务委员会应当由董事会从其成员中重组一次。投资委员会由三年任期的成员组成,其中大约1/3的成员取决于选举年度。常务委员会的成员是在董事会成员资格委员会或与会者的提名基础上选举产生的,其任命自下一财政年度生效。委员会的成员资格由董事会成员资格委员会从董事和荣誉董事中选定。投票的董事应当构成第一个常务委员会的多数。除非在些另有规定,投票董事的多数应该构成法定多数。对于未满期限的窑可以由全体董事在下一学会上以类似方式补充。
d.在重组每一常务委员会的过程中,董事会应当在该委员会范围内指定一名董事出任主席。该主席应当由董事会的主席在拿到董事会成员资格委员会的推荐名单后提名。年满73岁的人没有资格被选任为常务委员会的主席。
e.除了大学校长不得兼任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外,董事会的主席和大学校长依其职权自动成为各常务委员会的成员。
f.每年常务委员会应当,遵从董事会或各自委员会的决议,在预定时间或应召集召开例会。委员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大学校长,或者委员会5名成员向委员会秘书书面请求,都可以召集特别会议。委员会可以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采取一定行动,前提是所有委员会的成员都以书面形式对批准该行动的决议表示了同意。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以便于所有成员都可以在同一时间聆听彼此的声音。此种参与方式被视为其本人亲临会议现场。
每一个常务委员会应当任命一名秘书,由其负责会议纪要工作。并且需要将副本一份提交董事会秘书存档。
g.除了执行委员会外,所有常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当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至少10天交由董事会成员传阅。执行委员会应在每次董事会例会向董事会报告。
在董事会的每次例会期间,会议日程应当向每一常务委员会的主席提供口头报告的机会。
h.在与委员会主席和大学校长磋商后,董事会的主席可以设立委员会的附属委员会,即小组委员会,和特别任务小组,以承担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并经过特别授权的一些职责。一份阐明了该小组委员会或特别任务小组具体职责、期限或特定目标的书面声明应当交由大学法人秘书存档。
董事会主席(如果需要,在与母委员会主席磋商后)可以为该小组委员会或特别任务小组任命一名主席。该小组委员会或特别任务小组的成员可以包括荣誉董事和非董事趸,只不过不行使投票权利。小组委员会或特别任务小组的投票多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a.董事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大学的校长依职权自动成为执行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包括融会贯通所选任的董事和荣誉董事。委员会的投票多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执行委员会应当审核大学每年除医学院和医学研究生院之外的财务计划,一般是由校长制订并由财务委员会复审。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之前,执行委员会应当将该计划,连同其建议一同提交全体董事会成员,以备最终敲定。为了对大学的基金、证券、房地产、契约及其他与权利义务相关的文件、以及任何与当事人活着时有效或遗嘱生效的不动产相关权益进行适当的管理和控制,该委员会应当审查和批准一个具体的计划,同时批准的还包括一个由校长提交的有效保管计划。
执行委员会应当不时对于校长的薪酬进行确定和调整。至少每5年,委员会应当对于校长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估,并对校长提出建议。同时,委员会应当邀请校长对于董事会的成员、领导或其他方面进行评价。在适当情势下,委员会应就上述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应当选任第6条所规定的所有高管人员和副校长,都是基于校长的推荐;此外,在适当情势下,基于教务长或医学事务教务长的推荐,并经校长同意,还应当选任各个章程第一条所列明的各个大学、学院或其他学术单位的院长、主作或主管。委员会应当依据校长的建议,就上述官员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除了此责任已由董事会有关医学院或医学研究院的管理决议委派给了医学院委员会的监事会外,委员会应当在校长的建议下,对上述人员的薪酬予以调整。委员会还应当确立有关大学全体人员的赔偿、退休、附加福利、申诉程序和类似启用规范的相关政策。
在董事会的会期间歇,执行委员会应当践行董事会除了依据法律和章程要求全体董事一致行使的职责外的全部权责。
e.所有执行委员会的会议活动都应当形成纪要提交董事会。
a.董事会主席和大学校长,依其职权自动成为学术事务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包括了由董事会选作的董事和荣誉董事。成员投票的多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b.委员会的职责是就伊萨卡地区的大学教育政策和学术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这一职责将以如下方式贯彻实施:
(a)有关对设立新的教育计划和学位或终止或实质性缩减教育计划的建议。
(b)作出有可能对教育政策或计划有实质性影响的财务决策。
(iii)就大学的人员招聘、入学、财政援助政策和程序向董事会报告和建议。
(iv)分析大学作为纽约州政府赠地机构的角色和职责,包括相关延伸事项。
(vi)定期审查教职员工的任命、升迁、任期和解雇政策。
(vii)对于伊萨卡和日内瓦校园教授职位的作用进行批准。
(viii)由伊萨卡区的合格教职员工在选作为不定期员工。
c.如必要,学术事务委员会应会同学生生活委员会就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的进行磋商,该种会晤至少每年一次。这些事项可能包括,例如,建议/指导,社会实践/公共服务,入学经验,生活/学习主动性等。
a.董事会主席和大学校长,依其职权自动成为学生生活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包括董事选任的董事和荣誉董事。成员投票的多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b.委员会的职责是就伊萨地区与非纯学术性学生经验相关的大学政策和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这一职责将以如下方式贯彻实施:
(i)就学生处和学术服务、单个部门和其他参与非纯学术性学生经验的部门(在适当情形下)的长远规划进行评介。
(ii)就与学生健康和福利相关的大学政策进行评介。
(iv)就与学生课外活动相关的大学政策进行评介,包括或校际间的运动会。
(v)就与作为一个整体的学生社区的发展和支持相关的大学政策进行评介,包括学生自治。
c.如必要,学生生活委员应会同学术事务委员会就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的事项进行磋商,该种会晤至少每年一次。这些事项可能包括,例如,建议/指导,社会实践/公共服务,入学经验,生活/学习主动性等。
a.董事会主席和大学校长,依其职权自动成为投资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包括董事会选任的董事、荣誉董事和非董事成员。3名有投票权董事的出席,即达到法定人数。
b.委员会将就大学的投资政策、目标和指导方针作出决策。委员会在不同投资种类中分配其资产,应依据章程第8条的相关规定对大学可用于投资的资产经营,以及对投资办公室进行监督。
c.委员会将设立首席投资官,他应向大学校长和投资委员会汇报工作,并由大学校长和投资委员会工同决定其任期。首席投资官负责投资办公室的管理。并负责协调大学和投资委员会所选作的投资经理之间的关系。
d.首席官应选任若干名外部投资经理和内部投资官员。首席投资官可以授权外部投资经理和内部投资官员依据委员会确立的指导方针购买、出售、转让证券,不动产,以及大学投资清单授权其投资范围内的其他投资资产。此外,还可以大学作为受托人为自身权益所持有的相关资产从事上述行为。
a.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任的董事和荣誉董事构成,他们中的任何人不能同时成为投资委员会的成员;此外,董事会主席依其职权自动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成员投票的多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b.委员会负责审查大学内控机制、财务报告方式和有关利益冲突、大学管理政策等是否足够适当。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推介适当的注册会计师作为审查大学账目的审计师,负责接收和研究董事会所选任审计师提供的报告,以及负责在下一财政年度第一次例会上向董事会提交其报告和建议书。
c.在年度审计之前,委员会应与选任注册会计师的代表会面就审计的一般范围和程序进行确认,并就委员会特别关注的事项进行讨论。委员会还应与大学审计人员进行定期会晤,就内部审计的范围进行讨论,审查结论和建议,并就委员会特别关注的事项进行讨论。
d.委员会应分别地与大学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一名或多名大学财务高管进行定期会晤,以便于讨论任何一方视为恰当之事宜。
e.有其职责范围内为调查研究之目的,委员会有权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a.董事会主席和大学校长依其职权自动成为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包括董事会不时所选任的董事。成员投票的多数应达到法定人数。
b.委员会的出现是就对于大学运营有着重大财务影响的财务政策和做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括如下具体政策和做法:
(ii)赠品及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建设相关的资本支出。
(v)为未来大学资产的更替和更新设置储备金,以及为解决将来债务(例如,过去退休员工的福利)设置储备金。
(vi)为学生财务援助配资源,在学费和日益增长的财务援助之间平衡资源。
c.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委员会应考量大学的年度财务计划,并将该计划连同其建议,一起转交执行委员会。当该计划被全体董事所批准,委员会应当在整个财政年度内就校长和执行人员在该方面的管理予以监督。
d.委员会应定期审查管理者所制订的多年财务运行的资本计划,连同财务委员会的评价,通过执行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其评价须就大学当前和长远财务所必需的有效平衡给予关注。
a.董事会主席和大学校长依其职权自动成为政府关系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包括董事会所选择任的董事和荣誉董事。成员投票的多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b.委员会会负责就大学和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具体包括纽约州立大学和州政府的其他部门和机构。
a.董事会主席和大学校长依其职权自动成为建筑和资产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包括董事会所选任的董事和荣誉董事。成员投票的多数达到法定人数。
b.委员会对于大学伊萨卡和日内瓦校区不动产(除用作投资目的的资产外)和自然植物负责负有制定相关政策的职责,包括相关维护、改选和使用等。委员会应定期接收来自管理者的有关非投资不动产和自然植被的报告。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度向董事会汇报一次。
c.在董事会不时确立的界限之内,而且在执行委员会批准的资金基础上,委员会应管理非投资不动产交易,批准任何与新自然植被建造的所有项目,并对这些项目持续进行常规的政策监督。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代表董事会的职责是为新植被的具体要求和地予以批准,并为此提供资金支持。
a.董事会主席和大学校长依其职权自动成为董事会成员资格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包括董事会所选任的董事和荣誉董事。主席自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如果他/她牌董事会成员任期的最后一年,将不得被选任为该资格委员会成员,除非该这个体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再为董事会服务,或者表明其无意谋求再次当选择或任命。投票成员的多数应该达到法定人数。
b.委员会评价董事会成员资格,以确保最有能力的成员来治理大学。在其他考虑中,这种评估应当寻求个人背景、经验和特性(例如,年龄、性别、籍贯和种族背景)的多样化。在该评估的基础上,委员会应逐步发展和维护一个董事会候选乖的秘密名单。在发展这样一个名单的过程中,委员会应遵循为达到该目的所制定的常规程序。委员会应协调与校友董事委员会之间的活动安排,以便了解大学内外不同的潜在候选者。
c.委员会应从上述名单中提名候选者,以补充普通董事所出现的空缺位置,每个空缺应至少提名1名候选者。上述提名应至少在每次选举会议20天之前以书面形式或电报形式提交秘书办公室。
d.在邀请董事做再选候选人之前,委员会应就他/她出席和参与会议、完成委员会的任务、参与董事会整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对其作出评价。此外,董事会还应考虑董事会成员资格的一个合理轮转,以便于保证董事会领导阶层的连贯性的有效性。
e.委员会应提名董事会成员担任董事会的主席、副主席,以及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的成员。董事会应向董事会主席推荐董事作为常务委员会的主席人选。在作出类似提名时,首要考虑的是其能力、经验和兴趣。其他考虑包括领导层的合理轮转、常务委员会的任务以及在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工作量。
f.委员会应就有关董事会组织和功能、新成员的倾向性、董事个人的责任、大学管理人员的组织和职能,以及大学的整体使命等作出规定。
董事会主席和大学校长依职权自动成为校友事务和发展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包括由董事会不时选任到委员会的若干名董事、荣誉董事,以及非董事成员。委员会应就校友活动、大学资金募集和相关公共事务向管理层提供政策指导方针。应负责建筑物、场所和道路等命名的审查和批准,并为伊萨卡校区设立捐款的最低标准。成员投票的多数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董事会可视其不时之需设立或组建特别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除非被撤销,或董事会的决议另有规定,这些特别委员会应每年重组一次。除了选任董事会成员作为有投票权的成员外,董事会还可以选任荣誉董事和非董事成员作为这些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所有的人员都应由董事会主席提名。
每年,由董事会推行的注册会计师都要对学校的账目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根据非营利法人法第519部分,这份报告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第一次董事会年会上提交。
1.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和教育的长官,负责学校事务的全面管理。校长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的多数票选举产生。校长应为董事会当然董事,及其除审计委员会之外其他常务委员会的委员。校长还是学校每一个院系及每一个单独学术单位的成员、主席和主管。
2.校长是董事会与各个院系和学生团体之间公务交流的媒介。
3.作为学校的最高行政和教育的长官,不管是学校的学术还是非学术人员,都应接受校长的行政管理。校长界定所有负责人职责,界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中没有描述人员的职责。
4.校长应向董事会提出一个大学组织计划,一经采用,应成为所有单位与校长之间,与各行政负责人之间正式的组织关系。这个计划一经采用,直到被董事会决议修正或替代之前,都是有效的。
5.校长应负责实施董事会可能不时制定或修正的校园管理制度。校长对恰当的学生行为规章负责。
6.依据章程第16章,在对应的院长、主作或独立学术单位负责干部推荐基础上,校长有权任命教学和研究人员。除了第三章第二部分C的规定,校长也有权任命行政或非学术人员。
7.校长每年须向执行委员会年度财务计划,对学校的所有部门提供适合的拨款。但是医学院和医学研究生除外,校长应将二者的计划提交监事会。
8.校长依照董事会已有和不时的决议执行预算管理系统的职责,调整并控制学校所有部门的支出和其他财务工作。
9在与州或联邦的机构联系中,校长在财务和业务等方面代表学校受州或联邦资金的院系。
10.校长有权使用法人印章签署契约和其他法律文件。
11.校长应向董事会提议财务和其他管理规章规范学校商业事务行为,这些规章需董事会同意并对学校所有人员的商业和金融活动有约束力。
13.校长有权将第五章所设定的权力和职责委托于下属官员或委员会或其他团体。
除校长之外,学校高管还有正副教务长、医学事务正副教务长、和行政执行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学校法人秘书。
副校长们在校长的总体指导下,有行政权力,依据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授权管理事务。除非章程另的规定,副校长是直接对校长负责,还是对教务长或其他官员负责,由校长决定。
在第六章中指定的高管和副校长都是在校长的推荐的基础上,由执行选定。
所有对校长负责的高管和副校长(或由校长决定对教务长或其他官员负责)由校长跟董事会磋商后决定;对校长和董事会负责的由双方共同决定。
教务长是校长的第一副长,在校长缺席期间或董事会认为校长不能履行职责期间,代行校长职权。
除了(对)医学事务教务长负责事务外,在校长之下,教务长为最高教育主管和最高运营主管,负责审视所有学术项目,负责总体管理学校所有单位。
在校长之下,医学事务教务长为医学院和医学研究生院的最高教育主管和最高运营主管,负责审视所属学术项目,负责总体医学和医学研究生院。
在校长之下,财务和行政执行副校长是学校的最高管理支持者和财务官员,负责支持学术项目的商业、财务和管理服务,也负责指导校长不时布置的其他非学术事务。在教务长之后财务和行政执行副校长为学校地位最高的执行高管。
1.财务好和行政执行副校长掌管学校的资金、安全、不动产、契约及其他重要文件,并妥善保管好。
2. 财务和管理执行副校长负责学校的应收账款,并将账款以大学的名义或执行委员会或董事会指定者的名义存入银行或/和保管机构。
3. 依照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财务和管理执行副校长有权通过签署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解除学校所以到期的应付债务。
4. 依照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财务和管理执行副校长有权以学校的名义签署契约、合同和其他书面文件。并可以盖法人印章。
5. 财务和管理执行副校长与大学法律顾问磋商,有责任恰当管理学校在当事人在世时有效的或遗嘱生效的资产的收益。
6. 财务和管理执行副校长有关学校的投资负责人、投资办公室以及与投资委员会指派的外部投资经理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7. 财务和管理执行副校长总体负责维护学校的财务记录。
8. 在校长的建议下,执行委员会应授权财务和管理执行副校长将以上列明职权的一部分分配给大学审计员、财务主管、副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助理,或其他适当官员。
学校法人秘书是服务于董事会的秘书并执行法人秘书日常职责。学校法人秘书被授权对需要法人印章的文件盖章,执行董事会或校长不时分配的其他任务。学校法人秘书对校长负责。
大学法律顾问应在所以法律事务中代表学校。这种代表包括提供法律服务、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们、校长适时授权法律顾问为学校的代表。大学法律顾问被授权聘请外部律师,根据需要管理所有这些专业事务。必要时,大学法律顾问应向校长和董事会报告。
1. 一个有效的内控机制,包括合理的职责分割,应予以维护,以确保大学资产免于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处置,此外,可以为财务决算和预算提供可靠的财务依据,并保持资产的清晰透明度
2.校长应向董事会提供一份获得授权代表大学对外签署合同、契约或其他书面文件的高官名单,有董事会批准;如果该签约授权和每位高管的委托权有限制,名单中一般都会附随相应说明。签约授权名单,连同相应的委托,都应向法人秘书备案。
3.应设有大学管理员,其职责包括为了建立和维护一个有效的内控机制,维护好有关学校资产、债务、收入、花费及其他财务交易的详细记录;准备所有必需的会计财务报告。会计部门,在大学管理员的指导下,也应建立适当的程序为在大学财务和行政执行副校长支付相应款项之前检查相关凭证和订单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4.应设有大学审计员,其职责包括对大学的财务账目和档案进行审计,以便于确立内控机制的整体有效性和为该机制的改进提出相应建议。审计员有权直接向校长,和/或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和/或审计委员会提交特别报告。
5.大学管理员和大学审计员由校长提名,有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校长指定的高管负责。大学管理员和大学审计员的任期有校长决定。其他主要内控负责人由校长根据章程第6部分第5条的规定任命,并向校长指定的高管负责。
6.在超出预算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额度外,不得以大学或任何附属单位的名义发生买卖或其他债务负担。
大学教师中有投票权的人员应包括校长(其为主管负责人)、荣誉教授、大学的教授、住校讲座教授,和所有伊卡萨和日内瓦地区几个独立学院和独立学术单位的教授、副教授,以及助理教授等,包括那些由章程授权而予以荣誉任命的人员,以及由董事会在教职员工推荐基础上授以职权的人员。
大学教师中无投票权的人员应包括那些属于医学院并被冠之以附属、访问或代理头衔的综合大学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大学教师可以就他们认为牵涉某一无投票权团体利益的事项授权该无投票权团体参与投票。
董事会可以在教师团推荐的基础上,不时选任其他人员作为大学教师成员。
2.大学教师成员不得担任康奈尔大学学位管理的候选人。
大学教师的职能是考虑与一个以上的学院或独立学术单位密切相关的教育政策等问题,或一般性问题;就学院、院系等团体的适当批准,学位的设立、调整和废止向董事会建议。大学教师,或任何学院,院系团体,应有权就任何问题直接向董事会呈送其观点。上述观点的呈送应通过一个委员会完成,该委员会应由相关院系任命不超过7名该院系成员组成,其中之一应是该院系的主任或院长。该委员会应与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协商。该会议有校长具体安排。
大学教师团体应设有一名负责人,具体选举方式由大学教师决定,具体担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大学教师会议可将负责人的任职期限最多延长两年。上述决议都已执行委员会的最终确认为准。
1.除了研究生院外,每一个学院的教师,应包括校长(其为主管长官)、学院的院长或主任以及所有该院系所辖各部门的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辅导员、高级研究助手、 继续教育自身助理、讲师、高级讲师、临床教授、临床副教授、临床助理教授、研究员,以及那些带有兼职、助手头衔的人员,除非下文另有规定,或者在特定情势下由特定讲师赋予一定投票权,他们都不得享有投票权。每一院系,可根据自身判断、赋予资深学者、资深科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士与其自身条件相匹配的投票资格或非投票资格。授予这些院系教师相应的地位并不会影响招聘的其他条件。
所有级别的临床教授、讲师和资深讲师都将充分参与到与其所在院系或科室所任角色相关的决策中去。院长或主任有职责在院系范围内就与他们相关的事宜进行甄别,科室主管则在科室范围内承担对于职责。在科室范围内,那些任命为临床教授头衔的人员应充分参与到是否聘用同级别的其他教授或较低级别的临床教授的决策中去;资深讲师将充分参与是否聘用其他资深讲师和讲师的决策,而讲师将充分参与是否聘用其他讲师的决策。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临床教授、讲师和资深讲师人数与职业教师人数相当的单位内部,教务长可以决定临床教授、讲师和资深讲师可参与的、与课程相关的的适当决策级别。
每一院系可选任已经长时间且继续担任其他大学教师的人员为其成员。
2.学院中有投票权的人员不得作为康奈尔大学学位的候选人。
3.以大学教师针对所有影响一般教育政策事宜的授权为准,每一独立学院的职责包括:有职责确定其招生的入学标准;为他们指定学科;在其权限范围内确立学位授予标准;向校长推荐已经符合相关标准的学位候选人;制定颁布指引和监督学生学术工作的规则;以及通常负责与学生学术兴趣和院系其他教育事项相关的具体事宜的管理工作。
学校应向满足董事会制定的学位规定的学位候选人授予学位。
1.学校的每个学院或其他独立学术单位应有1位院长、主任或其他主管。主要学术单位的院长、主任或其他主管在上面第一章中作了描述,他们由教务长或医学事务教务长与校长共同推荐,再由执行委员会选定。工作应与董事会磋商,让校长满意。
2.院长、主任或其他主管对各自单位有管理责任,包括人事、课程及科研。他们应就自己单位专业人员的任命或选定向校长推荐人选。
3.院长、主任或其他主管负责将各自单位和下属学院或部门的支出,控制在校长提出、董事会通过的预算内。
4.在那些已部室为建制的学院和独立学术单位中,当董事会需要制定设立时,应为每一个部室设置一个主管或其他领导。他们应当由院长或其他独立学术单位主管任命,并对协调促进各自部门的教育、科研及相关事宜负责,对监管协调人事、财务和类似行政事务负责。
1.对于在人文、自然或社会科学,学者职业上取得了显赫的国际成就,或通过他们在公共事务、著作、创造性艺术方面的展示才华活动获得了同样声望的人士,可被选为讲座教授。讲座教授在校长推荐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学术委员会选定,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2.除了每三年应在校园至少连续居住两周之外,学校对讲座教授没有其他居住和职责要求。在住校期间,讲座教授应承担指派的任务,应享有作为大学教师成员的权利,包括投票权。
3.根据选举时的协议,讲座教授应取得薪金和其他补贴。
董事会可以随时为几个学院和独立学术机构设立这样的咨询会。这些咨询会的首要功能是就各个学术单元中学术安排的范围、将来需要和总体效果对校长、董事会、相关院长或主任提出建议。这些咨询会应履行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一些咨询职责。每年,他们应通过学术委员会向董事会至少汇报一次。
披露那些可能不利于董事、管理者、教师、及其他雇员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是学校的政策。董事会不时通过的章程中要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应经所有董事、法人官员、副校长、副教务长和其他指定人员,应以规定程序有法人秘书披露文件声明归档。
积极支持教育和就业机会平等是学校的基本政策。由董事会通过的清晰政策陈述,应向现在和将来的学生、教师、员工及其他雇员大力宣扬,这些政策应与学校的全体人员联系在一起。
只要多数董事同时出席并投赞成票或者三十张一致票,这些规章都可以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被修改。但至少须在会议前五天通知董事会成员,并呈递要修改的内容。
柏林大学由威廉.洪堡于1810年创建,被称为“近代大学之母”。在柏林大学创办之初形成的一些基本原则、理念及管理模式以为现代大学所继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柏林一分为二,原来的柏林大学也分离为两所大学:东柏林这边为老校——柏林大学,西柏林则办起一所新大学,定名为柏林自由大学。1949年,柏林大学改名为柏林洪堡大学,以纪念大学的创始人威廉.冯.洪堡。
这是一个国家与社会对大学的要求逐步提高、而大学的机构设施则在日益精简的时代,在这些精简的机构设施中,大学的工作绩效应满足经济的优先性,而其结构则须符合不同等级效率的逻辑关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柏林洪堡大学致力于教学与科研的统一、教与学的结合,而且,科学的命脉根植于自由,而自由源于责任,学校因而也致力于学术的自身责任及自我管理。在此意义上,学校修改了其章程。
(1) 人事管理,经济管理,财政与金融管理,收取费用以及医疗保障都属于国家行政事务。这些与学术事务一同由学校统一管理。联邦州具备专业监督权力。个别需请求指示的事宜交由校董会表态。只要在专业监督权没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校董会都可以在一些国家行政事务中相对其他机构发布有约束效力的指示。
(2) 联邦州拥有法律监督权力。负责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柏林大学法》第56条相对于大学校长的监管权自治独立地实施此权利。
(3) 柏林Chartie医学院属于柏林洪堡大学及柏林自由大学的共同成员团体。详细情况参考柏林州法律文件。
(1) 柏林洪堡大学校董会是学校机构之一。根据柏林大学法第2条第4款第2句的规定,它同时也属于柏林联邦州。其成员为柏林洪堡大学学校董事。
(2) 学校管理委员由9名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出于职务需要,负责高校事务的评议会成员以及大学校长也为其成员。其他成员由学术平议会选举产生。选举建议需得到负责高校事务的评议会成员同意。新选举产生的校董会成员由委员会主席任命。学校副校长出席校董会的会议并有发言权。
l 处于学习期间的校董会成员、学术人员以及其他教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各一名
(4) 拥有提名候选人权利者需注意,被提名的人选必须符合柏林洪堡大学在教学、研究以及服务方面提出的特定要求,并具有环保意识。校董会中男女委员人数都不得少于两名。拥有提名候选人权利者还需共同确保,此规定不得对同一个拥有提名候选人权利者持续造成负担。除了出于职务需要的成员之外,校董会成员不得在柏林洪堡大学或州政府,州管理部门或议院担任其他主要职位。
(5) 被选举出的校董会成员任职时期为4年,学生成员为2年。根据第3条规定,如有成员离职情况发生,则当时向评议会建议选出那名离职者的提名者拥有提名候选人权利。可重选一次。若某次选举没有及时进行,则相关成员任期延长至新一轮选举开始。如有选举出的成员同时离职,则在新一轮选举举行2年后再通过抽签决定其中3名成员可离开他们的职位。
(6) 被选举出的成员由于他们在校董会的名誉职务,可得到一笔补偿性津贴,其数额由学术评议会参考校长的建议决定。
(7) 负责高校事务的评议会成员若遇阻缺席,可由国务秘书代表出席,校长则由副校长代表出席。
(8) 校董会从被选举出的成员中选定一位任期为2年的主席。可重选。若出席提前空缺,则需要针对剩余任期进行选举。
(9) 若无其他规定,校董会采取简单多数选举条例。可对此颁布相应管理条例。校董会具有公共性质,需倾听第51条、第3条中提及的公务人员、委托人、其他学校成员以及来自外部的人员的意见,并公布议事日程及决议。一名妇女代表及全体员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出现校董会的会议并有发言权与提案权。总员工代表大会可将其发言区及提案权委托给当地的员工代表大会。在柏林众议院拥有席位的议会党团或团体代表可在财政决策问题上享有发言权及提案权。校董会主席每学期向学术评议会作一次工作汇报。
l 中心设施的建设与取消,及根据第25条跨学科中心的建设、变更、延长或取消
l 参与磋商经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后的主席团工作汇报
l 根据第13条第2款第1句,经准备工作后对柏林洪堡大学校长及副校长人选提出建议。校董会可根据地13条第2款第5句在其成员多数赞成的情况下取代关于妇女代表的规定
(2) 在第一款1—6项及13项所描述的情况中,学术评议会拥有提名候选人权利。校董会可将需修改或指示的草案交回学术评议会。若学术评议会已一致表决通过校董会草案,或达成一致后将修改及指示意见返回校董会,此后校董会便不得背离此草案内容。
(4) 另外,校董会还负责对交由学校处理的国家行政事务作出决策,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新权限分配的权利仍不受影响。
(5) 校董会可要求学校领导及学校自治委员会归还报告,对负责高校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柏林参议院与柏林众议院提出建议,并提请审核特定事宜。
(6) 校董会为最高主管机构,也是校长与副校长的主管部门与工作岗位。就此而言校董会可将部分权限委托于主席。
(7) 校董会在柏林大学法第64条意义上的存在与对暂行章程进行决策的权限仍不受影响。
(1) 学术评议会由25名拥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即:
(3) 在管理条例中有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学术评议会的会议由主席图主持。
l 中心设施的建设与取消,及根据第25条跨学科中心的建设、变更、延长或取消
l 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条第11款规定,成立、提供配置以及解散企业,或参与其运作
l 颁布管理条例(关于收取费用的规章除外),若无院系或中心对此负责
l 教学、学习及考试的基本原则,高校考试中跨学科行为的规定
l 在结构计划框架内解除教授职位或决定其目的,若与结构计划有偏差,则需更多成员多数赞成
l 选任跨学科中心发言人,表决通过跨学科中心的管理条例
l 授予名誉教授、计划外教授、名誉评议委员头衔,批准系授予名誉教授头衔
(2) 当学校主席团根据第12条第1款使用其权限时,学术评议会有权要求得到最新的相关信息。
(1) 由于需要为其决策做准备,并为主席团提供支持,学术评议会常设事务委员会有:
(2) 在教学常委会中,在校学生拥有半数席位与投票权
(3) 学术评议会可成立其他事务委员会,或委派工作组处理特殊问题。
(4) 学术评议会可在个别情况或某些类别问题处理方面将决策权委托于事务委员会,此委托行为可随时被撤销。
(1) 教职工代表待会拥有61名成员,除学术评议会成员外,还有:
(2) 教职工代表大会于学术评议会的成员通过比例选举程序选出。按照选举结果产生出的名单顺序,先分配评议会席位,然后分配教职工代表大会其他职位。若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席位而放弃评议会席位,则下一顺位候选人自动成为评议会成员。
l 在启动选举程序之前决定副校长人数,并根据校董会建议决定主席团成员
l 一个主席团,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5条第1款,主席团由每个成员团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
l 一名主席,以及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建议选出一名或多名副主席
(1) 学校主席团由校长与四名或者四名副校长组成。关于财政事务的规定以及教学任务范畴需在招聘启事与选举程序中予以考虑。校长在主席团中任主席职位,并相对其他主席团成员拥有确定方针的权限。
(2) 校长在与副校长工作过程中明确各自的分工。代表大会对主席团行为进行规范。负责财政事务的副校长根据LHO第9条同时任财政代表。
(3) 各位副校长在方针所规定的框架内对自己管辖的业务范畴承担责任,并主管所属自己业务范畴的学校中心奢侈与管理部门。其他事务由主席团决定。
(2) 校长对有序的学校运营负责,为保持或重建秩序作出必要的决策,是学校主权的所有者。
(3) 校长一职在不妨碍第3条第4款的情况下为最高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以及人事经济部门的代表。他/她可将其权限委托他人。
(4) 校长有义务指出并批评违反法律的决议和学校机构所采取的不当措施,或取消这些决议与措施,但校董会所作的决策除外。若有违法的中止义务行为发生,校长须发布必要的指令或亲自实行被中止的措施。
(1) 主席团负责学校里无机构负责的事务,并有义务向学术评议会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
(2) 主席团可在遇到紧急事务时代替负责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或发布命令。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相关机构。它们作出自主决策的权限不受影响。只要不妨害第三者利益,这些机构或部门可更改或取消主席团所采取的措施。
(3) 主席团可将个别权限委托于Chartie医学系或学校医学院理事会。在处理医学系事务时,可咨询医学系主任,同样,在涉及学校医学院事务时,可征询医学院理事会意见。
(4) 主席团成员在学术自治委员会的所有委员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知情权及提案权。各委员会有义务提供各自业务范畴内重要事务的有关信息,尤其是在使用中央资金或各委员会的决策权限方面。
(5) 主席团须每年一次向校董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递交书面报告。
(1) 学校主席团成员每五年选举一次,选举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校董会建议按照多数裁定原野完成。可重选。若有洪堡大学成员入选,他们可在两年半后宣布,将于三年后离职。
(2) 校方成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的准备工作,校董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各成员团和派四名有决定权的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并从中选出一名主席。在选举副校长时,校长或已获选的校长候选人也自动成为提名委员会成员。妇女代表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负责处理专门事务委员会成员代表有权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必须为每个职位提供至少1/3的候选人提名。由妇女代表最终确定,适合的女性候选人是否最终参选。在选举负责教学领域的主席团成员时,若该候选人无法得到一名以上在校学生的选票,则此选举结果无效。
(3) 若只有一名候选人,而其在第一轮选举中无法得到绝大多数选票时,则需要进行第二轮选举。若有多名候选人,则至多可以进行三轮选举。从第二轮选举开始,就只在排名最靠前的两名候选人之中选择其一。
(4) 若其他大学的在职教授入选,则根据提案准许他们到学校相关院系拥有教职。洪堡大学的教授或其他人员在入选后便根据现行规定暂停他们目前为止所担任的职务。主席团成员可在工资法允许范围内得到一份公开合法的特殊合约。
(5) 第四条所规定的谈判在与校董会及其主席之间协商进行。
(6) 校长由柏林参议院、副校长由负责的参议院成员任命。其义务是在接任之时与任职期间维护学校的利益。
(7) 主席团成员可在成员2/3多数造成的情况下被选离原职。
(1)柏林洪保大学为为系及其他学术部门。系为组织结构和基本单位,并将同属的专业领域清晰综合在一起。系以下序曲为支学科学院。
(2)系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完成教育、学习与考试事务,研究以及促进科学新生力量培养等方面的任务。
(3) 系由校董会根据学术评议会的建议予以成立、更改或取消。
(4)系的机构有系务委员会、系办公室、教学主作以及被委托以决策权的事务委员会。
(5) 若系下设有学院,则其机构有院务委员会、学院院长右学院理事会。
(6)对于自然科学博物馆面言,适行柏林洪堡大学自然科学博物馆法(2004.02.25)GVB1.2004,S.94.
(1) 在个别情况或处理某些特定类别事务时,管理条例除外,可将决策权委托:
l 由系务委员会根据第24条委托学院或中心研究所的理事会
l 由系办公室根据第24条委托学院的院长或学院理事会
l 由学院理事会根据第24条委托学院的院长或学院理事会
(2) 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若有某团体的所有成员投票反对,则不可进行第1条第1至第4项描述的权限委托。若有权限委托,则需及时将相关的个别决策告知审议会。
(3) 委托行为可撤销。若某团体的所有成员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5条第1款投票要求撤销时,则必须撤销第1条第1至4项所涉及的权限委托。
(2) 若一个系涵盖多种专业领域,则其系务委员会可在学术地批准、系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拥有19名成员,即:
(3) 可出席系务委员会会议并拥有发言权与提案权的有:
l 学生会负责机构代表,以及学生会中负责所浦相关专业的机构代表
l 系妇女代表,对其权利的规定参见《柏林大学法》第59条
(4) 非系务委员会成员的教授,在系务委员会对其专业领域里一般进行磋商时,可旁听会议。
(5) 在不妨害柏林大学法第47条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在系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提名、确定对待晋级教授资格者的考试或颁布取得教职或获得博士学位的规定时,所有系内专职教师在及时——最迟于会议启动两天前——提出要求后,都有可能享有投票权并发挥其作用。他们若在决策中发挥作用,则被视为系务委员会高校老师组成员。同样适用柏林大学法第47条第4款第3句。
l 对系内教、学、研原则性事务进行表决,尤其是协调教研工作
l 对系根据第27条规定的分散性全面财政进行表决,分派系内岗位,用于非计划机构力量的资金使用以及实物资产,只要这些责任没有根据第24条划归入学院业务范畴
l 对系教学报告、教学评估汇报以及教学与考试条例进行表决
l 对将系的人力物力资产投向跨学科中心的行为进行表决
l 在涉及院务委员会的权限时,对与主席团签订目标成绩协议进行表决
(2) 系务委员会成员在系内所有负责专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均有发言权与提案权。
(3) 系务委员会可为处理紧急问题成立假日委员会。
(5) 系务委员会在人事问题上的权限参考第26条。
(1) 系数办公室作为系的领导部门。系办公室成员包括:
在学术评议会2/3多数成员造成的条件下,可通过系务委员会2/3多数成员赞同的方式只选出一位副系主任。系办公室成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位女性。
(2) 系务委员会选举出的系主任与系副主任任期为2年。他们可在系务委员会2/3成员赞同的情况下而被选离此职位。系主任以及至少一位副系主任必须为系专职教师小组成员。在第1款第3句的情况中,此规定不适于副系主任。如果副系主任候选人没有得到一名以上在校学生的选票,则在第4款意义上的副系主任选举无效。
(3) 系办公室工作遵循协助原则。办公室可将处理某些任务的责任与权利委托给办公室成员。
(4) 非同时任职考试委员会主席的副系主任在系内负责所有教学事务(即“教学主任”)。在系务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教学主任可根据第24条规定将权限委托给学院的董事会成员。
(5) 根据《柏林大学法》第59条规定,系妇女代表可出席系办公室的磋商会议。
(1) 若无其他负责机构,则系办公室决定一切系内事务。
l 采取措施保障教学与考试的有序进行,并支持学术研究
l 对财政计划、分派系内岗位以及用于非计划的机构力量或实物资产的资金使用提出建议
l 以机构部门与人事岗位的先决条件处理现有的人事与管理事务
(3) 系办公室可在处理紧急事务时取代系务委员会采取紧急措施或发布命令。所作出的决策在第一时间呈递系务委员会予以确认。系务委员会自主作出决策的权限不受影响。系务委员会可在不妨害第三者利益的条件下更改或撤销系办公室作出的上述决策。
(4) 系办公室成员有出席系内学术自治委员会所有审议会议的权利,并拥有发言权与提案权,并有义务在涉及其业务范畴内的重要事宜或各审议会的决策权时提供信息。
系主任无论对外还是对内都代表全系,兼任系务委员会主席,致力于使系内教职员工有序地完成各自任务,尤其是履行教学与考试的义务,并且在没有系里地其他教授或部门负责时,有权在人事问题上干什么决定。系主任须定期向系务委员会汇报其工作情况。
l 对课程建设提出建议,为系务委员会分配委任资金,保障课程设置,负责教学过程能够遵循考试与教学条例有序地进行
(2) 教学主任因工作需要时亦为系内教学委员会成员。教学报告负责人、教学专职人员以及辅助人员在专业上均隶属于教学主任。
(4) 由在校学生担任的教学主任工作可获得薪酬,并在计算规定学期数时予以考虑。薪酬的额度取决于系的任务量与规模。详细规定由学术评议会在管理条例中说明。
(1) 系务委员会可因协助或磋商的需要成立各处理专门事务的委员会。同时由系务委员会决定其组成、明确任务以及存在期限。系务委员会准许各委员会拥有在考试与批准博士学位资格方面的决策权。详细规定参见考试与批准博士学位资格规定。
(2) 各处理专门事务委员会成员由他们稳中有降自在系务委员会中的成员团体代表任命,最长期限便为其职位任期。各委员会推选出一名主席与副主席。考试委员会主席不可同时被选任为教学委员会主席。
(3) 系务委员会长期设立教学委员会,其中在校学生占半数席位与选票。教学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l 在系内一切基本教学事务方面与教学主任及系务委员会进行协商
l 根据柏林大学法第36条第5款第3点规定,参与制定鉴定,包括须呈递有关学校教学活动进展的材料
若系务委员会将教学委员会的任务根据第24条委托给各学院,则学院方面也应成立相应的教学委员会。
(4) 教学委员会须确保定期对所有课程以及所属的教学与考试条例进行评估。实效评估应在第一学年的规定学期期末进行。委员会将其评估报告、建议进行外部评估的表态以及由此得出对条例与教学组织的修改建议,包括可能的条例修改建议递交给系务委员会以待表决。
(5) 若成立了一个专门从事研究与学术新生力量工作的委员会,则须至少有1/3席位为教授小组以及学术骨干力量。
(6) 在负责教授任命准备与提名的委员会(任命委员会)中教授占多数席位。啥应有半数为女性,其中至少有两位为女性学术人员。若根据第28条第2款,经校主席团的同意系务委员会若需任命两位外来成员,则须出具来自外部的鉴定。
(7) 除了高校教师之外,只有获得高校执教资格的教师才可以进入负责批准执教资格的委员会并拥有投票权。必须确保同时有在校学生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学术人员协助发挥作用。相关规定根据各条例而定。
(1) 如果若干个系均有同样的任务需要完成,则应成立共同事务委员会。此办法亦适用于不同大学的各系之间。
(2) 各相关系务委员会负责决定明确任务、委员会存在期限、其组成以及工作方法。
(3) 学术评议会可在听取相关各系意见后成立共同事务委员会。
(4) 对于有权对参与的各系作出有约束效力决策的共同事务委员会而言,它们的组成以及席位与选票的关系参考第16条第1、2款。第16条第3款亦适用。各系代表可由系务委员会根据各成员团体的建议选出。他们不一定从属于系务委员会。常设共同事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原则上与选举他们的系务委员会任期相同。补选的成员直接在其前途的当前任期即就职。
(5) 对负责决定任命提名、批准执教资格、执教资格与获得博士学校条例的各委员会执行第22条第6款。第16条第5款亦适用。
(6) 也可在包括中心研究所的情况下成立共同事务委员会。
(7) 若有决策权的共同事务委员会被委托负责课程设置,那么在成立决议中必须明确具体的委员会负责参与各系的教学事务。
(1) 各系下属学院根据《柏林大学法》第75条由主管业务的院长领导。系务委员会可根据提案成立集体组织的学院理事会,并有一名主管业务的院长与两名副院长。在此情况下,学院内由一名理事会成员主管教学工作。
(2) 主管业务的院长在院务委员会的决议框架内领导与管理该院。在处理紧急事务时,院长可以代替院务委员会采取紧急措施或颁布规定。所采取的紧急措施须在第一时间院务委员会予以确认。院务委员会自主决策的权限不受影响。它可在不妨害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更改或取消以上所述紧急决策。主管业务的院长可将第15条赋予的权限根据第18条第4款委托给负责教学的副院长。
(3) 须选举成立院务委员会,成员为4名教授以及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团体代表各1名。与第1款有出入的是,系务委员会可根据提案为院务委员会确立7:2:2:2关系的组成方式。如果某学院只有3名教授,那么他们在院务委员会内的票数便按乘以4/3计算。如果某学院只有2名教授,那么他们在院务委员会内的票数便按乘以2计算。如果某学院极为例外地只有1名教授,那么他们在院务委员会内的票数就按乘以4计算。
(4) 院务委员会负责选举出主管业务的院长、一名副院长以及学院理事会成员。主管业务的院长与副院长必须隶属于本学院内专职教授小组。如果一名学院理事会成员未能得到解决一名以上在校学生的选票,则该选举无效。学院理事会成员在系务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与提案权。学院理事会成员可在院务委员会2/3成员多数造成的情况下被选离职位。
(5) 院务委员会负责对本学院内一切原则性事务作出表决,包括分配岗位,用于非计划机构力量的资金使用以及分发给教授使用的实物资产。根据第15条规定,可有其他权限委托给院务委员会,第16条第3至5款以及第17条第3、4款同样适用。院务委员会需至少一年一次召集所有部门人员召开全院大会。
(6) 院务委员会可因协助与磋商的需要成立处理专门事务的委员会,并同时决定它们的组成、任务以及存在期限。亦适用于第22条第2至4款。
(1) 除了系、学院、中心研究所与中心部门之外还可成立跨学科中心。它负责在教学、研究、培养新生力量以及科学培训等方面的项目。系以及共同事务委员会在教学与颁发学位方面的责任不受影响。
(2) 学校成员的相应倡议可根据学术评议会提案由校董会创建慧学科中心。
(3) 学术评议会对必备的资格、跨学科性质以及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听取相关各系特别是在各系须完成的任务方面的意见与态度。
(4) 设立期限初始为5年。可在复核后延长。跨学科中心的变更与取消由校董会应学术评议会提案进行表决。
(5) 隶属跨学科中心的成员在其原有部门的成员身份不受影响。在中心建议下可由学术评议会聘任一名中心发言人,此发言人本身须为柏林洪堡大学成员。中心的组织结构以及成员须通过内部管理条例进行规范,此规章须得到学术评议会赞成。参与其中的各团体权利受《柏林大学法》第45条第1款保护。
(1) 建立或终止涉及各个教授的专职或兼职法律关系及其应用,由以下部门考虑教授的建议作出决定:
l 在没有按照第24条规定出学院的系中,由系办公室负责
l 在根据第24条划分出学院的系中,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若有院理事会由由院理事会负责
根据《柏林大学法》第59条规定,在决策过程中须有妇女代表为参与。
(2) 若人事问题涉及非教授人员,则由以下部门作出决定:
l 在没有按照第24条划分出学院的系中,由系务委员会负责
l 在根据第24条划分出学院的系中,由院务委员会负责
若人员不属于学院,则由系务委员会决定。此类决策权可根据管理规定委托给系办公室或院理事会。
(3) 在确定客座教授资格以及委任教职方面,由以下部门作出决策:
l 在没有按照第24条划分出学院的系中,由系务委员会负责
l 在根据第24条划分出学院的系中,由院务委员会负责
(4) 与《柏林大学法》第120条第1款第2句有出入的是,在系务委员会的决议下,柏林洪堡大学的高校教师以及具备相应资格的学术人员除了他们已承担的职务——尤其是他们的额定授课工作量——之外还可承担进修人员的教学任务。在财政金有保障、有第三方出资或有对此专门划拨的财政资金支持并且职务不受损害的条件下,此类委任可获得薪酬。
(1) 系、中心研究所与学校的中心部门都遵循分散性全面财政政策。这一全面财政包括根据第2款划拨给各系用于自主管理的资金和在人力资源、实物与实物资产投资方面的收入与支出。在分散性全面财政中,人力资源与实物资产可以相互做抵押。品一年一度制订全面财政计划,资金可转移。各部门自行负责资源配置与调控。
(2) 经财政计划许可,负责财政事务的副校长或负责财政事务的学术评议会副主席须提供全面的财政分类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并给其他方以表态的机会。
(3) 为了提高分散性全面财政的伸缩性以及缩短程序耗时,校长可将权限委托给各系、中心研究所以及中心机构,尤其是根据第11条第3款中规定的人力资源方面。
(4) 在预算框架内,系主任可为提高创新与工作效率专门划分出一部分由人力与物产组成的预算。对其使用计划须告知系务委员会。若系务委员会中2/3成员反对预算的使用计划,则须对此进行重新修订。
(1) 系务委员会为聘任教授及待晋级教授者列出名单,原则上要包含三们候选人的名字(聘任提名)。
(2) 为准备表决,根据第1款系务委员会可成立聘任委员会。委员会中须有外部成员。如果经校长批准,系务委员会任命了至少两位外部成员,则须出示来自外部的鉴定。
(3) 如果妇女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反对某一聘任提名,她可要求补交外部鉴定。
(4) 学术评议会可为确认聘任程序起用非系内评议特派员。
(1) 若具备必要资格并出于合作或利益需要,某系或某中心研究所成员可同时任职于另一系或另一中心研究所成员。系或中心研究所的双重成员身份须以初始第一身份时所在系或中心研究所与取得第二身份时所在系或中心研究所的造成为前提条件。如果授予成员第一身份的部门的利益由于双重身份而受到损害,则可收回其造成意见。第一身份期满的同时第二身份也失效,通过离职声明,或通过授予其第二身份的系务委员会或是中心研究所的所务委员会决议。学院的双重成员身份适用本款第(2)(3)规定。
(2) 拥有双重身份的学校成员可拥有在庐部门内学术自汉委员会协作的所有权利。
(3) 注册于多个专业或部分专业的在校学生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由选举条例进行规范。
达到65岁年限的编外讲师、计划外教授以及名誉教授根据公司法规定,与退休教授享有同等待遇。
(1) 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职教授在进入退休阶段后,仍享有与教学权限挂钩——即举行教学活动和参与考试、批准教职资格以及授予博士学位等各项程序——的权利。他们的有权利指导研究工作,并可继续履行于退休前开始的研究计划直至其完成。
系务委员会在成立聘任委员会时,只要不这些人员的继任者,可以根据第22条第6款规定将他们任命为高校教师小组。
(2) 编外讲师、计划外教授以及名誉教授可在他们自己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一些有原因有时限的特殊任务委托给系务委员会。
(3) 第(1)、(2)款中所述的任何一项其他活动都不具有向校方要求设备或薪酬的资格。
空缺的工作岗位原则上均对外公开,学生可作为辅助性力量,工作岗位对全校公开招聘。特殊情况下允许的例外。
(1) 授予名誉教授的决议须在两份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其中至少一份为来自外部的鉴定。鉴定中须说明该教授符合其相关要求,并在科学或艺术领域作出的卓越贡献。
(2) 校长可根据各系提名,在两份外部鉴定的基础上,在负责高校事务的评议委员会赞成的条件下,授予至少获得执教资格四年以上并在教研领域有出色成绩的编外讲师以计划外教授荣誉。这一头衔在达到年限后仍有权保留。《柏林大学法》第11条第2款第3、4项的规定不受影响。
学校可根据学术评议授予应得人士柏林洪堡大学学术评议会荣誉委员头衔。相关程序、前提条件及其撤销都由学术评议会按条例执行。
学校反对歧视,并致力于消灭学校中存在的歧视现象,尤其是保护在职或在校学习的女性。校方还应考虑到学校若有残障成员则可能会产生的相应需求,并须考虑到学校外籍成员的特殊利益。
(1) 专职的妇女代表以及副职由专门的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与听证选出。分散处处的妇女代表可与听证相关的座谈会议,并可参与磋商。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5条箱1款选举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团体版本号派三名女性代表组成。这些代表须从学校的女性成员选出,遵循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样的原则。
(2) 分散各处的妇女代表及其副职由本部门的女性成员通过投票箱或缺席投票的方式选出。该程序由地方选举委员会负责。
(3) 系内妇女代表及其副职与属于在校学生的中央妇女代表可得到一笔补偿津贴。津贴额度依系工作量与规模而定。她们的工作在计算规定学期数时也计入考虑范围。详细规定参考学术评议会相关条例。
在一般书面往来、法律或管理文件中,包括学习、考试、批准执教资格、颁布发博士学校等条例,需使用中性称呼或同时使用对男女指称的语言形式。
(1) 所有成员都不得因为其在自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而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隶属于审议会并拥有商议性投票权的成员为投票权规定的例外情况,可享受属于一个成员的所有权利。
(2) 审议会成员均有审阅档案文件的权利。各审议会主席、校主席团或系办公室均有告知义务。或质询内容涉及人事问题或需保密的资料,则须遵守资料保密的相关规定。细则由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
(3) 学生成员在学术自治委员会中的工作在计算其规定学期数时需予以考虑。他们可得到会议费。
(1)学术自治委员会的审议会可颁布管理条例。其中主要包括对于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7条第4款第3句中涉及的以文字程序进行表决如何实施的具体规定。若某系务委员会、中心研究所所务委员会、有决策权的共同事务委员会或某学院的院务委员会本身无管理条例,则相应地适用学术评议会的管理条例。
(2)若学术评议会对系、有决策权的共同事务委员会、中心研究所或中心机构根据第5条第1款呈递的法律文件有异议,可将其送返有表决权的审议会进行再次审核。
(3)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7条第3款,在表决进程中第一轮与第二轮表决之间应至少间隔一周,争取进行调解工作。
(4)每位在表决中被多数票否决的审议会议成员均有权要求:
记录声明须在会议进程中被主张,并在会议结束后的工作日呈交。少数派表决亦须在会议上提出申请,并在14日内启动。
(1)若拥有决策权的审议会在研究、艺术发展计划、教学以及聘任教授等事务中作出某项决议,而有至少一个成员团体的所有成员均投票反对此项决议,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5条第1条第2至4项的规定,在这一事务上须依提案重新进行商议。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不记名投票表决的情况。在此情况下须确定分开计票的小组否决程序。
(2)若出现小组性有效否决,则可成立调解委员会。各审议会主席同时任调解委员会主席。每个团体各派一名拥有完全投票权的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持否决意见的小组拥有两票。调解委员应形成表决意见。调解委员会内决策实行简单多数原则,并将事务的最终决策权转交至各审议会。转交至审议会后的同一小组不拥有再次否决权。
(3)若根据《柏林大学法》第47条第3款规定对于一个提案需要进行多次表决方能达成决策,则每一个小组只有一次小组否决机会,小组可在第一轮活在第二轮表决之中使用否决权。
(4)若审议会的决定已明确,决议即形成。在第一轮与第二轮表决中需至少间隔一周。
洪堡大学的所有图书馆机构与设施共同组成一个统一的图书馆系统,该系统为研究与教学提供文献以及其他信息——尤其是电子——资源。图书馆系统分为大学中央图书馆以及各分散机构,这些分散机构以强烈的学科部门区域差异承担了为整个大学保障文献提供的作用。
洪堡大学的档案与重要文献肩负一切学术与管理领域的任务。它们通过接管公务书面资料与获取艺术品,在研究、教学与管理方面为学校提供大力支持。它们还为公开展示学校历史、机构部门以及成员提供文献与艺术品。
(1)此章程于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告公开发表之日生效。
(2)对此章程的修改必须得到教职工代表大会多数成员赞成。修改决议原则上须经过至少两次宣读会议经行讨论。修改后续将章程重新发表于柏林洪堡大学官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