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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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外办发〔2016〕63号      

关于公布《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经学校第七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2015年第二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2015年第三十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经重庆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第六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8月5日核准生效。

现正式公布《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

四川外国语大学

2016年9月12日

四川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

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

 

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50年,时名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政大学俄文训练团;1951年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高级步兵学校俄文大队;1952年转设为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俄文系;1953年建成为本科学制的西南俄文专科学校;1959年更名为四川外语学院;1986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3年更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同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校以来,学校从一所外语类单科院校逐步发展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英文名为“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以外语共核、多元发展为特色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外国语大学。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团结、勤奋、严谨、求实”。

第八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定位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调整与设置学科、专业。

第二章  基本功能

第九条  学校立足重庆,服务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功能。

第十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高素养的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交流才能、创新精神的高级外语专门人才及相关学科专业涉外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以及相关培训的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支持协同创新与自由探索。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走服务地方、服务社会之路,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地融入到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中,充分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把文化传承与创新和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承担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任务,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发展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选拔、教育、培养、任命、考核和监督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学校党委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纪律检查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调查处理。

第二节  校长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教职工;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有关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教学与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籍管理以及学生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其它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与学术相关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学校学科及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实施办法,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评定重大学术奖励及相关学术项目评奖的申报推荐,评定教学成果奖,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四)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定及验收等;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建设和维护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六)提议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定由专门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学术事项;

(七)指导、促进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它重大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成员包括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随职务任免而更替。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规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通过各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批学位获得者名单,授予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

(四)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

(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六)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九至二十五人的单数,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研究、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改革和发展规划;

(二)对学校各学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指导、研究和审议学校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

(四)指导、研究和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

(五)接受校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教学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教学副校长(或教学副校长授权教务处长)关于学校上一年度的教学工作报告,以及本年度的教学工作计划。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分委员会。

二级教学单位可以成立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组。二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组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

学校教代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校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召开学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学校教代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

学校教代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学校教代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执行机构。

学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学校团委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四川外国语大学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外部成员以及学校与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内部成员组成。

理事会履行对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帮助筹措办学资金、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等职责。

学校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等)二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系、部、研究中心(所)、实验室等教学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三十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是具体承担学校各项基本功能的基层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设置本单位内部机构;

(二)建设本单位师资队伍;

(三)在本单位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育教学、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要为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和纪律监察委员应列席会议,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保证学校决策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监督本单位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职能机构、保障机构和其它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按照对应岗位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聘任岗位等级享受有关待遇,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获得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和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任、有关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依法依规接受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与自身相关的工作、业绩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约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监督、惩处制度,建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对惩处提出的异议和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注意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外籍教师、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外国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根据规定申请、获得国家及学校的资助;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安全等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若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结业证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师重道,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关心每一个学生,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助、贷、勤、补、免”等方式予以资助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健康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它公益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学校争取社会捐赠和资助,合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和办学经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推进民主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的学校所有的其它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教学信息化、科研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谐与稳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和评价制度。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依规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领导,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设立招生委员会,合理确定区域分布,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  

   (四)开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国内外合作;

   (五)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与资产,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十五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主动公开信息,接受师生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合作,争取广泛的外部支持。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内外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开展协同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与科研资源,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人才培养与科研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或接受过培训的人员(时限为3个月以上)。校友总会工作机构负责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校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学校校友总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标识包括徽标、徽章、校旗、校歌、校庆日、网址、微信公众号等识别学校的重要标志。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徽标采用地球图案,校名英文缩写的第一个字母S环绕地球,地球形状呈立体状。在SISU字母之下,有“重庆”字样。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徽章为题有郭沫若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规格为4.7厘米×1.5厘米。教职工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旗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旗帜,规格为192厘米×288厘米,旗面中央是学校徽标,下方为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校歌为《四川外国语大学校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的54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网站地址为:www.sisu.edu.cn

第九章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规范,是制定校内其它规章的依据。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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